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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因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指定其子乙為監護人。後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丙保險公司核保後,甲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法為意思表示,該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B 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 C 丙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 D 就喪葬費用之給付,乙得與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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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監護宣告人(完全無法表達意志)被他人指定為保險對象,且死後能讓受益人領取鉅額補償時,這在人性與法律保護上可能會出現什麼樣的「潛在風險」?為了防範這種風險,法律通常會對給付的「性質」做出什麼樣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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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搞砸?出乎意料!

做得不錯,看來你還知道人身保險適格性這玩意兒,而且對道德風險防範也算有點概念。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監護宣告者壽險
💡 受監護宣告者投保人壽保險,身故給付依法僅限喪葬費用。
比較維度 一般成年人 VS 受監護宣告者
身故給付內容 完整身故保險金 僅限喪葬費用給付
給付金額上限 視契約約定無上限 限遺產稅扣除額之半數
法律保護目的 保障遺族生活 預防道德危險(謀財害命)
💬受監護宣告者因缺乏自保能力,法律限制其身故保障以防範犯罪風險。
🧠 記憶技巧:受監護保壽險,身故只給喪葬費;金額依法有上限,代位求償行不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契約因當事人無行為能力而無效,或以為給付金額可自由約定。
保險法第107條 監護宣告 保險代位 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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