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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因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指定其子乙為監護人。後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丙保險公司核保後,甲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法為意思表示,該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B 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 C 丙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 D 就喪葬費用之給付,乙得與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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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監護宣告人(完全無法表達意志)被他人指定為保險對象,且死後能讓受益人領取鉅額補償時,這在人性與法律保護上可能會出現什麼樣的「潛在風險」?為了防範這種風險,法律通常會對給付的「性質」做出什麼樣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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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受監護宣告者投保人壽保險之效力規範。依據保險法第107-1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本題中,甲已受法院為監護宣告且尚未撤銷,其子乙以甲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當甲不幸車禍離世時,依法僅有喪葬費用之給付部分為有效,其餘死亡給付均屬無效,故乙僅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選項B敘述正確。同時,選項A認為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為錯誤,因為喪葬費用給付之部分仍具有效力;而關於喪葬費用之限額,同法條亦明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選項D認為雙方可自行約定且不超過該扣除額即可,漏未注意法定「之一半」的最高限額規定,因此錯誤。綜合上述法定要件,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B。

📝 受監護宣告人之壽險
💡 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僅限喪葬費用。
比較維度 未滿15歲未成年人 VS 受監護宣告之人
適用法條 保險法第 107 條 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
死亡給付性質 僅限喪葬費用給付 僅限喪葬費用給付
給付限額 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數 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數
法律效力 超額部分無效 超額部分無效
💬兩者死亡給付皆受限,僅提供喪葬費用以預防道德危險。
🧠 記憶技巧:受監護人命珍貴,保險只賠喪葬費,半數額度是上限,防範謀財又害命。
⚠️ 常見陷阱:易誤認監護人可領全額身故金,或混淆法條為第107條(107條適用對象為未成年人)。
保險法第107條 監護宣告 道德危險 喪葬費用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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