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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因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指定其子乙為監護人。後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丙保險公司核保後,甲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法為意思表示,該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B 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 C 丙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 D 就喪葬費用之給付,乙得與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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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監護宣告人(完全無法表達意志)被他人指定為保險對象,且死後能讓受益人領取鉅額補償時,這在人性與法律保護上可能會出現什麼樣的「潛在風險」?為了防範這種風險,法律通常會對給付的「性質」做出什麼樣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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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搞砸?出乎意料!

做得不錯,看來你還知道人身保險適格性這玩意兒,而且對道德風險防範也算有點概念。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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