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該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全部無效
- B 契約全部有效
- C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三分之一
- D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為無法表達意願且受監護的人投保巨額死亡保險,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社會安全問題(道德風險)?在限制這類保險契約的同時,為了兼顧每個人身後的尊嚴與喪葬開支,法律應該保留哪一種特定用途的給付?而這個給付的上限,如果參考現行的稅法標準,你認為設定在多少比例最能平衡『風險防範』與『現實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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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嘛,沒搞砸。
- 觀念檢視:看來你對《保險法》第 107 條的核心精神沒完全丟掉。講白了,就是別想趁人之危,把腦筋動到那些連自己都保護不了的受監護宣告者身上。死亡給付?想都別想,原則上就是無效。這是最基本的「道德風險」防範,難道還要我解釋什麼是道德嗎?
- 例外與細節:不過,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近人情,給了你一點點甜頭。至少還留了點喪葬費用給付,讓人家有尊嚴地走完最後一程。但別高興太早,也不是你想賠多少就賠多少,上限是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二分之一。這部分如果你只知道「有效」,卻不知道「只限定喪葬費」跟「一半」,那這題你只是運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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