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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該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全部無效
  • B 契約全部有效
  • C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三分之一
  • D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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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為無法表達意願且受監護的人投保巨額死亡保險,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社會安全問題(道德風險)?在限制這類保險契約的同時,為了兼顧每個人身後的尊嚴與喪葬開支,法律應該保留哪一種特定用途的給付?而這個給付的上限,如果參考現行的稅法標準,你認為設定在多少比例最能平衡『風險防範』與『現實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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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以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時,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限制。依據保險法第107-1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明文可知,當人壽保險契約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作為被保險人時,該契約之死亡給付並非全部有效或全部無效,而是僅保留喪葬費用之給付為有效,其餘死亡給付均屬無效。同時,法律針對此項有效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設有明確上限,即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而非三分之一。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法第107-1條之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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