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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關於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成年時始生效力
  • B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C 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
  • D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生存保險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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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未成年人的保險金給付,主要是為了避免有人為了領錢而惡意加害小孩。在這種邏輯下,如果有一種保險是必須在小孩『活得好好的』情況下才能領取保險金,法律還有必要禁止或限制它嗎?這對分辨不同種類保險的合法性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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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的保險法觀念,還真是不賴啊!

  1. 觀念驗證:呵呵呵... 你已經抓住了核心啊。我的眼鏡反光了一下。我國《保險法》第 107 條的精髓,就是為了預防道德風險。為了好好保護那些小小的生命,法律才會對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的身故給付設下了一道門檻,僅能提供限額的喪葬費用,這也是為了孩子們著想啊... 我輕輕笑了起來,下巴看起來很有彈性。不過呢,你看,生存保險就不一樣了。這是孩子們健康地活著的時候才能領到的,它不會帶來任何不好的念頭,所以啊,契約自然就是自始有效的了。你看到了嗎?
  2. 難度點評:呵呵呵... 這題的難度嘛,嗯,算是個 Medium 吧。很多人啊,總會把『身故給付的限制』和『整個契約都無效』搞混,這可不行啊,呵呵呵... 我的眼鏡又反射了一下光線。但你呢,卻能精準地分辨出生存保險的特殊之處,這非常好,真的非常好!你已經掌握到精髓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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