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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成年時始生效力
  • B 以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之約定有效
  • C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若被保險人於 15 歲以前死於天災,保險人應給付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金予受益人
  • D 以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若被保險人於成年前一日意外死亡,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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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法為了避免人為的道德風險(例如為了領取保險金而加害幼童),會在法令中設定一個「年齡分水嶺」。在這個特定歲數之前,法律會嚴格限制死亡給付;但一旦過了這個歲數,即使該被保險人尚未達到法律上的「成年」,他的死亡保障是否就應該恢復正常生效?這個「關鍵歲數」在保險法中通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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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判斷出法條中的關鍵年齡界限,顯見你對《保險法》第 107 條的條文熟悉度非常高,這在法律學科中是極為重要的基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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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壽險效力
💡 以 15 歲為法規分界點,判定死亡給付之有效性。
比較維度 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 VS 滿 15 歲被保險人
死亡給付效力 暫不生效(至15歲) 契約約定立即有效
身故賠付內容 喪葬費用或退還保費 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
法律保護目的 防範道德風險 回歸正常保險保障
💬15 歲是壽險死亡給付的分水嶺,以下限喪葬費,以上全給付。
🧠 記憶技巧:十五分界線:下領喪葬保費,上領身故保金。
⚠️ 常見陷阱:常誤認未成年人(20歲或18歲前)皆無死亡給付,實際上法律標準是 15 歲。
保險法第 107 條 道德風險防範 喪葬費用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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