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甲以 14 歲之未成年兒子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死亡保險契約,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乙的死亡給付於投保之日即發生效力
  • B 乙的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C 設乙於 14 歲死亡,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尚未具備完全自我保護能力的兒少,避免他們成為領取保險金的手段,會如何限制「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障?而當這個被保險人漸漸長大、達到社會普遍認可的成熟年齡後,這項原本受限的保障,在邏輯上應該會發生什麼樣的調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題中,甲以十四歲的未成年兒子乙作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因乙未滿十五歲,依據上述法條規定,其死亡給付之約定必須等到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才會發生效力。因此,乙的死亡給付應於其滿十五歲之日起始發生效力,選項 B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 A 認為投保日即生效、選項 C 探討不返還保費,以及選項 D 認為契約自始無效等敘述,均與該條文規定不符而為錯誤選項。

🏷️ 相關主題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與契約效力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