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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保險人核保後即生效
  • C 該保險契約尚未生效,須待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 D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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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完全允許他人為年幼、且無自衛能力的孩童投保高額「死亡保險」,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社會風險?為了同時兼顧「保護孩童生命安全」以及「保留未來保險保障」這兩個目標,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契約生效的時間點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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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時,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知,當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契約並非直接無效或完全尚未生效,而是特別針對死亡給付部分作出限制,明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必須等到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才會產生效力,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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