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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因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指定其子乙為監護人。後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丙保險公司核保後,甲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法為意思表示,該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B 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 C 丙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 D 就喪葬費用之給付,乙得與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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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被保險人是受監護宣告、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族群時,如果不限制受益人領取高額的「死亡保險金」,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道德風險?基於這個防範考量,你覺得法律在理賠項目的「種類」和「金額」上,應該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來保護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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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屬於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依據保險法第107-1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可知該保險契約並非自始完全不生效力,而是僅保留喪葬費用的給付效力。因此,當被保險人甲遭遇車禍離世時,受益人乙僅得向丙保險公司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故選項B正確而選項A錯誤。關於喪葬費用的數額限制,同條文進一步規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故當事人不得於契約中自行約定放寬至扣除額之全額,選項D敘述錯誤。綜合上述法定要件,本題單純依據保險法第107-1條之規範即可判定乙僅得請求法定上限內之喪葬費用給付,選項B為唯一正確之敘述。

📝 受監護宣告人之壽險限制
💡 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時,身故給付僅限喪葬費用。
比較維度 一般被保險人 VS 受監護宣告之被保險人
身故給付範圍 依契約約定全額給付 僅限喪葬費用給付
給付金額上限 無法律限制上限 遺贈稅法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法源依據 保險法第101條 保險法第107條之1
💬法律為保護弱勢,針對受監護宣告者強制限制身故給付僅能支應喪葬費用。
🧠 記憶技巧:監護宣告無身故,喪葬給付半數扣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契約無效,但法律是規定「限縮給付範圍」而非「契約全體無效」。
保險法第107條(未滿15歲) 道德風險與人身保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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