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因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指定其子乙為監護人。後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丙保險公司核保後,甲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法為意思表示,該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B 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 C 丙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 D 就喪葬費用之給付,乙得與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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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被保險人是受監護宣告、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族群時,如果不限制受益人領取高額的「死亡保險金」,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道德風險?基於這個防範考量,你覺得法律在理賠項目的「種類」和「金額」上,應該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來保護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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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者之壽險
💡 受監護宣告者投保人壽保險,身故給付僅限於喪葬費用。
| 比較維度 | 一般成年人壽險 | VS | 受監護宣告者壽險 |
|---|---|---|---|
| 死亡給付內容 | 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 | — | 僅限於喪葬費用給付 |
| 給付金額限制 | 無上限,視保額而定 | — | 不得超過法定喪葬費限額 |
| 代位求償權 | 人壽保險原則上無代位權 | — | 人壽保險原則上無代位權 |
💬法律為預防道德風險,對心智缺陷者之死亡給付設有嚴格之喪葬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