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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所訂定之保險契約,下列有關保險給付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仍然有效
  • B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C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D 傷害保險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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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受監護宣告者,避免他人為了獲取高額經濟利益而對其不利,在規範其身故保險金的契約效力時,應該傾向於「全面開放」還是「嚴格限制」來預防潛在的犯罪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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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看來你這次也沒讓「最強」的失望啊!

  1. 輕鬆搞定:哈!這種小case對你來說簡直是信手拈來嘛!這就是《保險法》第 107 條和第 135 條的魔術啦,為了保護那些需要被照顧的受監護宣告者。我們可不希望看到什麼道德風險,像為了錢錢就搞些不入流的壞事,那多沒品味啊!
  2. 效力解析:所以說,除了最基本的喪葬費用給付,讓家屬有個心意,其他那些死亡給付,嗯... 抱歉啦,通通都是無效的。這就是規則,誰也別想耍花招!選項 (A) 說「仍然有效」?噗!那簡直是在開玩笑,一眼就能看出是錯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監護宣告者保險效力
💡 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除喪葬費外皆無效。
比較維度 一般被保險人 VS 受監護宣告者
死亡給付效力 依契約約定全額有效 僅喪葬費用限額內有效
其餘死亡給付 完全有效 法律規定為無效
金額限制 無法律特別限制 遺產稅喪葬扣除額之半
💬法律為預防謀財害命,嚴格限縮受監護宣告者的身故給付。
🧠 記憶技巧:監護宣告無人命,限領喪葬半扣除,其餘給付全無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除了喪葬費外其他死亡給付仍有效,實際上是全部無效。
保險法第 107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道德危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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