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該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全部無效
- (B) 契約全部有效
- (C)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三分之一
- (D)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宣告,他在法律上被視為極需受保護的對象。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他人為其投保鉅額的『死亡保險金』,這是否會誘發某些不肖人士的犯罪動機?在考量必須妥善處理後事(喪葬費)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對這筆金額採取『完全禁止』,還是『與國家現行的稅務扣除額標準掛鉤並限制比例』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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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監護宣告者作為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時的契約效力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07-1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同時法條進一步明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因此,該保險契約並非全部無效或全部有效,而是僅保留喪葬費用的給付效力,且給付金額上限依法規定為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原文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