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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該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全部無效
  • (B) 契約全部有效
  • (C)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三分之一
  • (D)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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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宣告,他在法律上被視為極需受保護的對象。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他人為其投保鉅額的『死亡保險金』,這是否會誘發某些不肖人士的犯罪動機?在考量必須妥善處理後事(喪葬費)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對這筆金額採取『完全禁止』,還是『與國家現行的稅務扣除額標準掛鉤並限制比例』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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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邏輯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第 107 條的精神!法律為了預防道德風險,防止他人為了領取保險金而危害受監護宣告者的生命,規定除了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一律無效。而喪葬費用的上限,則是對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的標準,以其扣除額之一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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