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8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者,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對死亡保險之給付,依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 A 給付喪葬費用後解除保險契約
- B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C 加計利息並退還保險費
- D 給付保險金額後終止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心智狀況完全無法保護自己,而法律又允許他人為其投保高額保險,這可能會誘發什麼樣的社會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設計給付項目,才能既兼顧其基本的後事處理,又能消除潛在的犯罪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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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法律效果!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針對特定被保險人之保護機制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受監護宣告者之保障與限制
本題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07-1 條的規範。題目中描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實際上即是描述民法中受監護宣告(Guardianship)之要件。法律為了預防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保護這些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族群,明文規定以其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Funeral expenses)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均屬無效**。這與一般契約撤銷或終止的邏輯不同,是直接在法律上否定該部分契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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