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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因年長患有失智,經常有忘記關瓦斯爐、電器之情形,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房屋毀損後自己將無可繼承。遂以甲所有之房屋為標的物,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有效
  • B (B)效力未定
  • C (C)得撤銷
  • D (D)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核心是為了『填補實質損失』。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針對『目前不屬於自己、未來也未必一定會得到』的財產投保,這與賭博行為有什麼區別?為了防範道德危險,法律對投保人與標的物之間的關係有什麼硬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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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

你對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的理解非常透徹喔!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呢。

  1. 一起學習法律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要保人(也就是替保險付錢的人)對要保的物品,一定要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喔。如果沒有這個保險利益,我們的《保險法》規定,這個保險契約就會是無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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