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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因年長患有失智,經常有忘記關瓦斯爐、電器之情形,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房屋毀損後自己將無可繼承。遂以甲所有之房屋為標的物,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有效
  • B (B)效力未定
  • C (C)得撤銷
  • D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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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核心是為了『填補實質損失』。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針對『目前不屬於自己、未來也未必一定會得到』的財產投保,這與賭博行為有什麼區別?為了防範道德危險,法律對投保人與標的物之間的關係有什麼硬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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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尚在世,其子乙對甲所有之房屋僅具有未來繼承之期待,就該房屋而言,乙目前並未享有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因此乙對於該房屋並不具備保險利益。乙逕以甲所有之房屋為保險標的物,並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屬於對保險標的物欠缺保險利益之情形。依據保險法第17條明文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由於被保險人乙對於保險標的物(甲之房屋)毫無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依法即失其效力,亦即歸於無效,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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