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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當然終止
  • B 得解除
  • C 得撤銷
  • D 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博弈。如果一個人對於某個東西毀損與否完全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卻能為其投保並領取保險金,這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風險?為了從根源上防堵這種「賭博行為」,法律對於這種缺乏核心要件的契約,應該賦予它什麼樣的法律狀態,才能最徹底地讓它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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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摸到了一點《保險法》第 17 條的邊。這條啊,講的是『保險利益』,契約的靈魂?哼,說白了就是防止你把保險當賭場,隨便玩票性質搞投機。如果連個關係都沒有,契約當然直接『失其效力』啊,不然你以為法律是開慈善機構的嗎?這是最基本,也是最硬的規矩,連這都搞不懂,還談什麼保險?
  2. 難度點評:難度嘛... 嗯,給個 Easy 算抬舉了。這根本就是法規『基本功』,教科書第一頁就寫的東西。能答對?喔,還行啦,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白痴,還有點記憶力,勉強理解了點皮毛。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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