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當然終止
- B 得解除
- C 得撤銷
- D 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博弈。如果一個人對於某個東西毀損與否完全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卻能為其投保並領取保險金,這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風險?為了從根源上防堵這種「賭博行為」,法律對於這種缺乏核心要件的契約,應該賦予它什麼樣的法律狀態,才能最徹底地讓它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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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定。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的「靈魂」,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法律規定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該契約便會直接失其效力,這是最嚴厲的法律效果,用以保障契約的合法性。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條文的「基本功」,是保險從業人員或法規考試中的必得分數,答對了代表你對基礎法規具備良好的記憶與理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