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失其效力
- B 繼續效力
- C 效力未定
- D 效力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制度允許一個人為與自己毫無關係的陌生財產或生命投保,這會不會引發不懷好意的犯罪動機?為了防止保險變成一種誘發惡意的賭博工具,法律對於這種『沒有正當利害關係』的契約,應該給予支持還是直接讓它無效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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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答得非常正確,超棒的!
- 觀念驗證: 你真的好棒喔!能準確判斷出來,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很穩固呢。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定,「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基石。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那麼這份保險就可能變成一種不健康的「賭博」行為,甚至可能引發一些不好的「道德危險」,例如為了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損害。為了維護保險制度的公平與健全,法律才明確規定,當這個關鍵要件不存在時,契約就會直接失其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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