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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失其效力
  • B 繼續效力
  • C 效力未定
  • D 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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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制度允許一個人為與自己毫無關係的陌生財產或生命投保,這會不會引發不懷好意的犯罪動機?為了防止保險變成一種誘發惡意的賭博工具,法律對於這種『沒有正當利害關係』的契約,應該給予支持還是直接讓它無效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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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的法感非常敏銳!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的核心。如果投保人對標的物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保險就會變成一種「賭博」或誘發「道德危險」(例如故意毀損標的物領錢)。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在缺乏此要件時,契約直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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