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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B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保險契約效力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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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害』。如果一個人對某個標的物完全沒有任何金錢或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無損害可言),那麼這份契約還有存在的基礎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將其視為一個『可以被選擇取消』的契約,還是應該直接判定它從根本上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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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的核心要素(利害關係)。為了防止保險淪為賭博行為或引發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7 條明文規定: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無保險利益,契約直接「失其效力」。這屬於法律上的「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並非保險人可以選擇是否解除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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