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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利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人身保險
  • B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仍然有效
  • C 保險契約簽訂後,要保人喪失保險利益,契約自動終止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彌補損失」。如果一個人對某件財產或某人的生命,即便發生意外也不會造成實質損害或金錢損失,法律應不應該允許他藉由這場意外來獲得保險金?如果允許了,會產生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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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答對了。難得沒出錯,還不錯嘛。

  1. 觀念檢核: 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考的就是《保險法》的「保險利益原則」。第 17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這不就是為了避免那些想拿保險去賭博、製造假意外的蠢蛋嗎?保險是補償損失,不是給你發橫財的。連這個都搞不懂,那還是趁早放棄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利益之法律效力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財產保險利益 VS 人身保險利益
適用範圍 財產標的(如車、房) 人的生命或身體
法律目的 填補損害、禁不當得利 保護生命、防範道德危險
欠缺效力 契約失其效力 契約失其效力
💬兩者雖對象不同,但保險利益皆為契約存續的法律基石。
🧠 記憶技巧:有利益,保平安;無利益,變廢紙。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保險利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或認為失效需經特定程序(實則為自動失效)。
道德危險 損害填補原則 人身保險利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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