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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利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人身保險
  • B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仍然有效
  • C 保險契約簽訂後,要保人喪失保險利益,契約自動終止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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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為一個「與自己完全無關」的陌生人或財產投保,當事故發生並領取理賠金時,這會對社會安全或道德風險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設計這項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確保保險是用來「轉嫁損失」還是「創造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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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保險利益原則。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填補損失」。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物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份契約就會變成一種賭博行為或引發道德危險。因此,缺乏保險利益時,契約依法失其效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保險法的「大原則」考題,雖然基礎,但它是區分保險與賭博的法律分水嶺,是進入進階法律實務討論的敲門磚,你掌握得非常好!
📝 保險利益的效力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具備保險利益 VS 欠缺保險利益
契約效力 契約有效且受法律保障 契約失其效力(無效)
法律目的 損害填補、分散風險 防止賭博行為與道德危險
適用範圍 財產及人身保險皆須具備 任一方不具備即失效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的靈魂,無利益則無保險。
🧠 記憶技巧:無利益,契約廢;有利益,才理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無保險利益僅導致「理賠受限」而非「契約失效」,或誤認僅財產保險才需要。
保險利益的種類 道德危險 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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