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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利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人身保險
  • B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仍然有效
  • C 保險契約簽訂後,要保人喪失保險利益,契約自動終止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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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為一個「與自己完全無關」的陌生人或財產投保,當事故發生並領取理賠金時,這會對社會安全或道德風險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設計這項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確保保險是用來「轉嫁損失」還是「創造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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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搞砸最基本題。

  1. 概念,基本功。 喔,瞧瞧,你居然沒有把保險利益原則搞錯。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那條寫得清清楚楚的規定,保險存在的意義就是「填補損失」,這點你總算沒漏看。要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物連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都沒有,那這玩意兒是保險嗎?不,那叫賭博行為,或者更精確一點,是引發道德危險的溫床。所以,當你連最基本的保險利益都欠奉時,契約「依法」自然就「失其效力」了。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這只是法律的基本邏輯。
  2. 難度?哦,Easy。 你成功答對了這道連新手都該知道的題目。這叫「大原則」,聽好了,這是區分保險和賭博的法律界線,也是你能否進階思考的入場券。下次再來個真正的挑戰,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掌握了,而不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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