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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關於財產保險契約對於保險利益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作為保險利益
  • B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貨物之所有權價值為限,有保險利益
  • D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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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貨運公司老闆,幫客戶運送貴重物品時,你能投保的額度是取決於貨物的「實際售價」,還是萬一貨物損壞時你「需要賠償的責任上限」呢?另外,若你和朋友合夥開店買了火險,朋友中途退股轉讓,整張保單直接作廢對其他合夥人合理嗎?從這兩個情境出發,你會怎麼推論相關的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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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C) 的敘述瑕疵,表示你對於財產保險中不同主體所擁有的「保險利益」(Insurance Interest)性質,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專業的理解。 責任利益與合夥關係之判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所有權利益」與「責任利益」。根據保險法第 15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貨物的保險利益,僅限於其因運送或保管所生的「責任」,而非貨物的「所有權價值」,因此 (C) 的敘述是錯誤的。此外,這是一題具備高度鑑別度的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選項 (C)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這是因為選項 (D) 的敘述同樣違反了保險法第 19 條:當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投保,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並非如選項所說的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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