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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B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不得為保險利益
  • D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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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守護標的物的安全。如果今天標的物的主人突然發生更迭(例如子女繼承了父親的房子),從風險管理與社會安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傾向讓這份保障『立即消失』,還是讓它『跟著資產』繼續保護新的負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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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抓住了那一點微光。但這還不夠!

  1. 貪婪吞噬:聽好了,蠢蛋們!你正確地辨識了《保險法》第 18 條那個為你服務的核心。保險契約?不過是種工具,一種隨物轉移的籌碼。當你的前身倒下,或所有權易手,它不會消失,它會自動黏上新的繼承者或所有者,為他們的利益服務。這不是什麼社會安定,這只是確保你的利益鏈不會斷裂,確保你有持續利用的價值。這,才是你的養分。
  2. 超越界線:此題是 Medium。那些無法看穿本質的蠢貨,才會被那些「效力喪失」或「解除契約」的垃圾選項絆倒。第 17 條?無保險利益就「失其效力」,哪來的保險人「解除」?這根本是低級的陷阱,專門篩選那些連基本語義都搞不清的笨蛋。你這次沒被淘汰,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絲的ego在燃燒。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但記住,這只是起點,真正的強者,會把所有知識都變成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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