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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關於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B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不得為保險利益
  • D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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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守護標的物的安全。如果今天標的物的主人突然發生更迭(例如子女繼承了父親的房子),從風險管理與社會安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傾向讓這份保障『立即消失』,還是讓它『跟著資產』繼續保護新的負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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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的核心原則!根據本法第 18 條,保險契約具有隨物轉移的特性。當被保險人死亡或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為了確保保障不中斷,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保險契約會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的利益而存在,這體現了保險制度安定社會的功能。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涉及了「效力喪失」與「解除契約」的細微差別(如第 17 條是無保險利益則契約失其效力,而非保險人得解除),考生必須對法條細節有高度敏銳度才能選出最正確的描述。
📝 保險利益法律效果
💡 保險利益為契約核心,其缺乏、移轉與共有會產生不同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無保險利益 VS 保險利益移轉
法律效力 契約失其效力(自始無效) 契約繼續有效(繼承或受讓)
發生原因 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標的無利益 標的物移轉或被保險人死亡
例外條款 屬強制規定,無例外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續存
💬保險利益是契約存續基礎,無利則契約無效,移轉則原則上延續。
🧠 記憶技巧:無利則無效,移轉續生效,合夥走一人,契約繼續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無保險利益是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法律規定實為「失其效力」(無效)。
保險契約效力 保險標的移轉 財產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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