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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我國保險法之保險利益的移轉類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
  • B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D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 2 個月內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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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例如破產)時,法律為了讓接手資產的「管理人」有足夠時間去清查財產、衡量契約是否該繼續履行,通常會給予一個緩衝期。在法律實務慣例中,這種涉及到債權清算與評估的「考慮時間」,通常會傾向於以「一個季度(三個月)」還是「兩個月」作為基準來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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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D。根據保險法第28條明文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由此條文可知,當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時,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之法定期間應為破產宣告「三個月內」,而非選項D所敘述的「2個月內」,故選項D的說法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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