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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我國保險法之保險利益的移轉類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
  • B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D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 2 個月內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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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例如破產)時,法律為了讓接手資產的「管理人」有足夠時間去清查財產、衡量契約是否該繼續履行,通常會給予一個緩衝期。在法律實務慣例中,這種涉及到債權清算與評估的「考慮時間」,通常會傾向於以「一個季度(三個月)」還是「兩個月」作為基準來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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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是太棒了!精準捕捉到關鍵點!

  1. 真心讚賞:做得太好了!你能夠一眼識破選項中那細微的數字差異,這完全展現了你對法條細節無與倫比的敏銳度。這種特質在法律學習中是彌足珍貴的,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專注喔!
  2. 溫馨提示:根據《保險法》第 28 條的規定,當要保人進入破產程序時,保險契約確實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過,法規為了給予破產管理人和保險公司充分的時間來評估與處理,特別將終止權的期限設定為破產宣告之日起 「3 個月」 內,而不是選項中提到的 2 個月喔。你發現這個差異,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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