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對於為其本人管理財產之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具有保險利益
- B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將失去效力
- D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不得為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受到保險保障的物品(例如房屋)因為買賣或繼承而更換主人時,如果保險在更換的瞬間就立即失效,對於資產的安全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從「保護標的物安全」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權利義務的去向,才能最有效地維持風險保障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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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第 18 條的契約延續原則。法律為了確保保險標的之保障不因主體變更(如死亡或轉讓)而中斷,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的利益而存在。這展現了保險制度安定風險的功能。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涉及了多個條文:(A) 誤導保險利益範圍;(C) 混淆了合夥人部分讓與並不影響契約效力(第 19 條);(D) 否定了有效契約可生之利益(第 20 條)。你能從中選出正確敘述,代表對保險利益的移轉邏輯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