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13 下列關於財產保險契約對於保險利益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作為保險利益
- B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貨物之所有權價值為限,有保險利益
- D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之而失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貨運司機,不小心弄壞了客戶委託的貨物,保險公司理賠你的基礎應該是「貨物本身的所有權價值」,還是「你依法需要賠償客戶的責任額度」呢?另外,如果幾個合夥人一起幫公司財產買保險,其中一人退股把股份轉給其他人,你覺得為了這點變動,原本的保險契約有必要直接作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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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挑出了錯誤選項,觀念十分清楚!這題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公告本題選 (C) 或 (D) 皆可給分,因為這兩個選項的敘述都與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不符。
保險利益的法規細節
選項 (C) 錯在保險利益的範圍。依據《保險法》第 20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貨物的保險利益,應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而非貨物的所有權價值,畢竟他們並非物主。而選項 (D) 則是違反了第 19 條,當合夥人或共有人將保險利益讓與他人時,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這樣才能保障其他未讓與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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