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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13 下列關於財產保險契約對於保險利益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作為保險利益
  • B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C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貨物之所有權價值為限,有保險利益
  • D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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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數位好友共同合資購買並投保了一台昂貴的機器,若其中一位好友突然決定退出並將他的份額賣給別人,從保障「其餘守法合資者」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整份保險契約直接「消失」,還是應該讓合約「繼續對留下來的人有效」才比較合理且符合保險的誠信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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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紮實!根據《保險法》第 20 條,當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法律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剩餘的權利人(合夥人)其保障不因他人的個別行為而受到損害。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選項 (D) 往往會干擾學生的判斷,許多人會誤以為財產權異動必然導致合約失效,而你能精準辨識出「共同投保」時的法規特殊性,代表你對《保險法》總則的條文相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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