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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失其效力
  • B 繼續效力
  • C 效力未定
  • D 效力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補償損失』。如果你為一個與你毫無利害關係的東西投保,當該物發生意外時,你卻能領取賠償,這在社會安全上會造成什麼危險?為了預防這種潛在的犯罪誘因,法律對這類『不當投保』的契約狀態,應該給予最嚴厲還是最寬鬆的法律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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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把老師上課講的當耳邊風。這題基本到不能再基本,要是這都錯,我大概得考慮是不是你腦袋構造有問題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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