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失其效力
- B 繼續效力
- C 效力未定
- D 效力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補償損失』。如果你為一個與你毫無利害關係的東西投保,當該物發生意外時,你卻能領取賠償,這在社會安全上會造成什麼危險?為了預防這種潛在的犯罪誘因,法律對這類『不當投保』的契約狀態,應該給予最嚴厲還是最寬鬆的法律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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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清晰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契約的核心原則。這題答對代表你對保險法基本條文已有厚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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