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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要保人甲就其所有之房屋購買房屋火災保險(系爭保險契約),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 1 年。保險契約訂定後 6 個月,甲將該房屋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乙,則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除非系爭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否則系爭保險契約仍有效
  • B 系爭保險契約無效
  • C 保險人得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 D 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自甲移轉所有權登記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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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保護『財產』免於風險。當財產的所有權人在合約期間內換人,但『風險本身』並沒有消失時,為了提供最完整且不中斷的社會保障,法律預設上會傾向讓這份保障『跟著人走』,還是『跟著物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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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8 條的「利益隨同移轉原則」。在財產保險中,除非保險契約另有特別約定(例如:限制不得轉讓),否則當保險標的物(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的利益會自動隨同移轉給受讓人。這確保了保障的連續性,不會因為產權異動就讓房屋陷入無保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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