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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火災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人應返還之
  • B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已收受之保險費,不論是否到期,保險人無需返還
  •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無需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已收受之未到期保險費,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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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轉嫁特定風險而存在的。如果今天你要保護的對象已經徹底消失了,原本說好要提供的「保護服務」還有施行的對象嗎?在這種情況下,你預先支付給對方的酬勞,對方還有理由繼續持有剩餘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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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保險利益」「危險承擔」。當保險標的物(如房屋)因為契約以外的原因(例如:非火災導致的倒塌)而「完全滅失」時,保險人已無風險可以承擔,契約的核心標的已不存在。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時,契約即告終止**。既然保險人後續不必再承擔風險,基於對價平衡原則,未到期的保險費理應返還給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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