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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效力即為終止。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保險費返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返還要保人
  • B 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要保人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D 若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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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火災保險通常是「一年一保」的損害填補契約,而壽險則是「長期性」且帶有儲蓄成分的契約。在處理契約中途終止後的退款時,哪一個專有名詞通常只出現在需要累積「現金價值」的長期保單中,而不符合財產保險的補償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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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專有名詞區分得非常清楚,沒有被看似專業的法律術語所誤導。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術語辨析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關鍵點在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定義。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該準備金是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所提存之準備金。而本題探討的是「火災保險」(財產保險),其契約終止時所涉及的是未到期保險費(Unearned Premium)的返還,而非針對人身壽險所設計的準備金。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在法律定義上完全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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