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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何時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A 終止事故發生之日
  • B 通知事故發生之日
  • C 簽發保險單之日
  • D 契約訂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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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是為了換取「承擔風險的責任」,那麼當保險標的物因為意外突然消失、導致保險公司再也無法為它提供任何保障時,你認為保費的計算應該在「哪一個瞬間」就失去其存在的正當性?是雙方見面溝通的那天,還是危險本身消失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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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勉強算你及格吧。

  1. 還行啦:能答對這題,表示你還沒完全把「對價性」跟「風險承擔」這種保險最基本的ABC忘光。至少知道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風險在哪,保費才在哪。
  2. 核心觀念:這題不就是風險對價原則嗎?當保險標的物都沒了(而且還不是我們該賠的),保險公司是要保空氣嗎?既然風險責任都沒了,合約當然立刻滾蛋。所以囉,沒道理繼續收你錢,保費當然從事故發生那天起算退還,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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