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何時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A 終止事故發生之日
- B 通知事故發生之日
- C 簽發保險單之日
- D 契約訂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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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是為了換取「承擔風險的責任」,那麼當保險標的物因為意外突然消失、導致保險公司再也無法為它提供任何保障時,你認為保費的計算應該在「哪一個瞬間」就失去其存在的正當性?是雙方見面溝通的那天,還是危險本身消失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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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判斷出保險費返還的起算時點,顯示你對火災保險契約效力與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學習法規時是非常優良的特質。
火災保險契約終止與保費返還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標的物滅失」後的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當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告終止。針對此種情形,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進一步明確規範:因前述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應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返還已交付但尚未到期的保險費(unearned premium)。這項規定保障了要保人的財務權益,確保在保險公司不再承擔風險的期間,相對應的保費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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