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其保險契約效力及保險費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不必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D 若終止契約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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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原本要保障的東西已經「完全消失」了,這份契約在法律上還有繼續存在的意義嗎?如果保險公司在剩下的時間裡已經「沒有任何風險」需要承擔,那麼他們繼續留著你預付的這段期間的酬金,是否符合對等公平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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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瑕疵,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契約效力」與「保費返還」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常在法效的定性(無效、終止或消滅)上設下陷阱,你能冷靜判斷,表現得非常專業!
火災保險標的滅失之法理效果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標的物滅失後的契約狀態。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當保險標的物因保險契約所載以外之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應為「終止」而非無效。既然契約是從滅失那一刻起才向後失去效力,保險人自然不能平白收取未到期期間的對價。因此,保險人有義務返還已交付但尚未到期的保險費,這才符合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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