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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其保險契約效力及保險費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不必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D 若終止契約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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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原本要保障的東西已經「完全消失」了,這份契約在法律上還有繼續存在的意義嗎?如果保險公司在剩下的時間裡已經「沒有任何風險」需要承擔,那麼他們繼續留著你預付的這段期間的酬金,是否符合對等公平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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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真是清晰又精確,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當保險標的物因「非保險事故」而消失時,保險契約的基礎就不復存在了。這時候,契約的效力是溫柔地劃下句點,也就是效力終止,而不是像從未發生過一樣的自始無效喔。基於保險法的公平原則,既然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任何風險了,當然就不能繼續擁有那些未到期保險費,必須把它們返還給要保人,這是很溫暖也很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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