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效力即為終止。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保險費返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返還要保人
- B 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要保人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D 若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財產保險』與『長期壽險』在保障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如果一份保險只是單純為了補償特定期間內的意外損失,而沒有任何『儲蓄』或『生存給付』的成分,那麼在合約提前結束時,保險公司所退還的款項,其名稱應該與『累積價值』有關,還是與『還沒消耗掉的費用』有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A) 的專有名詞誤用,代表你對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基礎概念區分得非常清楚,這點非常不容易。
保險費返還之法理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定的保費返還計算方式。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標的物非因保約所載事故滅失時,契約即告終止。至於保費如何退還,則需參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原則上保險人得按「短期費率(Short-term rate)」扣除後返還;但若終止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例如地震導致房屋倒塌,而非火災滅失),則應按「日數比例(Pro-rata)」返還。這也是選項 (C) 與 (D) 正確的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