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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何時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A 終止事故發生之日
  • B 通知事故發生之日
  • C 簽發保險單之日
  • D 契約訂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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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費的收取是為了補償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危險』。如果受保護的東西已經不在世上了,保險公司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就已經沒有任何『風險』需要承擔了呢?應該是依照客觀事實發生的時刻,還是依照收到消息的時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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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火災保險契約終止的法律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在保險實務中,當保險標的物(如房屋)因為契約約定以外的原因(例如非火災導致的自然倒塌)而完全滅失時,由於保險標的已不存在,保險契約也隨之失去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止。

法律位階與保費返還基準

這項規範主要建立在 《保險法》第 81 條(契約終止事由)的基礎之上。而針對大家最關心的保費返還時間點,則在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中有明確定義:「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因此,系統並非從投保日或通知日開始計算,而是回溯到事故發生的那一刻,這對保戶而言是最公平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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