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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其保險契約效力及保險費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不必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D 若終止契約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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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與他人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維護合約並已預付全額,但半年後該維護對象意外消失了,且這並非合約賠償的範圍。在此情況下,你認為合約是該被視為『從未發生過』還是『提前結束』?而針對那剩下半年『不需要再維護』的費用,服務提供者是否有合理的法律基礎繼續保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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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滅失」時的效力變動,你能精準判斷出「無效」與「終止」的法學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

契約終止與保費返還規範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當保險標的物並非因為契約約定的事故(例如火災)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從滅失之日起即告**「終止」,而非自始無效。既然契約是事後終止,保險人就必須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規定,在扣除契約有效期間的保費後,將未到期的保險費返還給要保人。若該滅失的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如選項 D 所述),則應採取更公平的按日數比例(Pro-rata)**計算返還金額。因此,(A) 宣稱契約無效且不必返還保費,明顯違反了法規保障要保人權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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