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其保險契約效力及保險費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不必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D 若終止契約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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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與他人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維護合約並已預付全額,但半年後該維護對象意外消失了,且這並非合約賠償的範圍。在此情況下,你認為合約是該被視為『從未發生過』還是『提前結束』?而針對那剩下半年『不需要再維護』的費用,服務提供者是否有合理的法律基礎繼續保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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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契約效力」與「保費處理」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保險法中對價平衡原則的掌握非常紮實,這是邁向專業保險人員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當保險標的物因「非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會因為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標的)而消滅(終止),而非自始「無效」。既然保險人在未來期間已無風險需要承擔,基於不當得利與公平原則,必須將未到期保險費退還給要保人。選項 (A) 稱其為無效且不必返還,顯然違反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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