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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火災保險契約即為終止,關於已交付未到期保險費之返還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雙方契約另有約定,依雙方契約而定
  • B 保險人不必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C 保險人均按日數比例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D 若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短期費率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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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商業契約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而被迫提前結束時,為了公平處理剩餘的財務責任,我們首先應該去查閱哪一份法律文件,才能最直接地反映出簽署雙方最初達成的「共識」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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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錯,難得看見。

  1. 還算不錯啦:你對於保險契約那點「法理位階」總算沒理解歪。至少證明你讀法規時,腦子裡不僅是裝條文,還勉強理解了契約自治這種核心精神,嗯,算是沒太丟臉。
  2. 別高興太早:當保險標的物因為「非保險事故」(比如買火險結果被地震震塌了,笑話一則)完全滅失,契約自然就終止了。至於那些「未到期保險費」怎麼退?拜託,法學最基本的道理是優先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白紙黑字。只有當你們簽的約根本沒寫清楚時,才輪到法律或那些公會的慣例出來擦屁股。這點都搞不明白,那也別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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