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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下列所述其未到期保險費,何者錯誤?
- A 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B 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C 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 D 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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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是保險人承擔「未來風險」的代價。如果保險標的物因為某些原因已經消失,導致保險人在合約剩餘期間內「完全不可能」發生賠償責任時,從對價公平的角度來看,保險人還有理由繼續持有那份針對「未來期間」所收取的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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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由此可知,當火災保險契約因故終止時,保險人仍有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之義務。選項 A、B、C 之敘述皆完全符合上述法條對於保險費返還方式的規定,而選項 D 稱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顯然與法條明定「應返還之」的意旨相違背,因此選項 D 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火災保險契約終止
💡 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消滅時,保險人應退還未到期保費。
| 比較維度 | 可歸責於被保險人 | VS | 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 |
|---|---|---|---|
| 計算基準 | 短期費率 | — | 日數比例 |
| 退費金額 | 較少(扣除額高) | — | 較多(公平比例) |
| 常見情境 | 要保人主動要求解約 | — | 不可抗力之非保險事故 |
💬退費計算方式取決於事故責任歸屬,法條原則上皆規定應返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