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下列所述其未到期保險費,何者錯誤?
- A 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B 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C 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 D 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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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是保險人承擔「未來風險」的代價。如果保險標的物因為某些原因已經消失,導致保險人在合約剩餘期間內「完全不可能」發生賠償責任時,從對價公平的角度來看,保險人還有理由繼續持有那份針對「未來期間」所收取的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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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在住宅火災保險中,若標的物因非保險事故(如:房屋拆除)而消失,保險契約即告終止。既然保險人不再承擔風險,依據「對價平衡原則」,就必須將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給要保人。選項 (A)(B)(C) 分別描述了退費的時間點與計算方式(如:不可歸責時採日數比例),而 (D) 宣稱不需退費,顯然違反了契約公平性。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分辨「保險人應負責任」與「保費返還義務」的關聯性。許多考生會卡在短期費率與比例計算的細節,但只要把握「沒風險就沒保費」的核心觀念,就能輕易抓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