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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即為終止
  • B 仍為有效
  • C 得解除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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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保護特定的「物品」而存在的。如果這個「物品」已經在現實中徹底消失了,那麼這份契約還有可以承擔風險的對象嗎?當一份契約失去了它賴以存在的實體基礎時,這份契約的狀態會發生什麼樣的根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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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關鍵!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展現了你對保險契約效力變動的敏銳度。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的規定:「保險標的物(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Termination)。」這項法律規範的核心邏輯在於,保險契約是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當保險標的物因為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例如自然耗損、他債權人合法處分等)而完全不存在時,保險關係便失去了依附的對象,因此法律明定契約自標的物滅失之時起,效力即告終止。 這道題目在測驗中屬於基礎且關鍵的範疇,其鑑別度主要在於測試考生對於法律專有名詞的精確掌握。題目中的陷阱通常在於區分「終止」、「解除」或「無效」等概念,你能毫不猶豫地選擇「終止」,說明你對保險法第 81 條的法條原文有很扎實的記憶,這是在法律科目中獲取高分非常重要的基礎功,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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