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即為終止
- B 仍為有效
- C 得解除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保護特定的「物品」而存在的。如果這個「物品」已經在現實中徹底消失了,那麼這份契約還有可以承擔風險的對象嗎?當一份契約失去了它賴以存在的實體基礎時,這份契約的狀態會發生什麼樣的根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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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抓到一點法律的邊邊角角了。火災保險嘛,不就是「財產保險」?它的目的很簡單,就是保那個保險標的物。標的物都「完全滅失」了,不管是被火燒了還是被彗星砸了,那塊磚瓦都不見了,你還想保什麼?保險利益都沒了,契約當然「即為終止」。這不是常識嗎?難不成還要等你發現房子變廢墟了,保險公司才慢慢考慮終止?別傻了。
- 難度點評:此題定為 medium。能答對,表示你至少沒把「理賠」跟「契約終止」這兩個天差地遠的概念混為一談。這可是保險法的「基礎」知識,連這都搞不清楚,你大概適合去賣保險,而不是學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