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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即為終止
  • B 仍為有效
  • C 得解除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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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保護特定的「物品」而存在的。如果這個「物品」已經在現實中徹底消失了,那麼這份契約還有可以承擔風險的對象嗎?當一份契約失去了它賴以存在的實體基礎時,這份契約的狀態會發生什麼樣的根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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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抓到一點法律的邊邊角角了。火災保險嘛,不就是「財產保險」?它的目的很簡單,就是保那個保險標的物。標的物都「完全滅失」了,不管是被火燒了還是被彗星砸了,那塊磚瓦都不見了,你還想保什麼?保險利益都沒了,契約當然「即為終止」。這不是常識嗎?難不成還要等你發現房子變廢墟了,保險公司才慢慢考慮終止?別傻了。
  2. 難度點評:此題定為 medium。能答對,表示你至少沒把「理賠」跟「契約終止」這兩個天差地遠的概念混為一談。這可是保險法的「基礎」知識,連這都搞不清楚,你大概適合去賣保險,而不是學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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