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停止
- B 無效
- C 即為終止
- D 行使終止權而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功能是為了轉嫁「標的物」所面臨的風險。如果原本要保護的那個對象在現實中已經「徹底消失」了,這份契約是否還具備繼續存續的客觀基礎?在這種事實已經無法逆轉的情況下,是需要有人去發公文主張,還是契約會隨標的物的消失而自然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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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保險契約是以保險標的物的存在為基礎。當標的物「完全滅失」時,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已不復存在,契約的客體消失。既然「保險利益」已不存在,法律規定契約效力會發生當然終止的情形,也就是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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