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停止
- B 無效
- C 即為終止
- D 行使終止權而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功能是為了轉嫁「標的物」所面臨的風險。如果原本要保護的那個對象在現實中已經「徹底消失」了,這份契約是否還具備繼續存續的客觀基礎?在這種事實已經無法逆轉的情況下,是需要有人去發公文主張,還是契約會隨標的物的消失而自然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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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即為終止」這個選項,代表你對保險契約消滅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考點在於保險標的物消失後,契約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性。
保險標的物滅失的法律效力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這裡的邏輯很清晰: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既然標的物已經因為契約外的原因(例如火險標的因地震倒塌,而契約未投保地震險)而不復存在,保險利益也隨之消滅,契約自然應依法自動終止,不需雙方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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