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停止
  • B 無效
  • C 即為終止
  • D 行使終止權而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核心功能是為了轉嫁「標的物」所面臨的風險。如果原本要保護的那個對象在現實中已經「徹底消失」了,這份契約是否還具備繼續存續的客觀基礎?在這種事實已經無法逆轉的情況下,是需要有人去發公文主張,還是契約會隨標的物的消失而自然劃下句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保險契約是以保險標的物的存在為基礎。當標的物「完全滅失」時,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已不復存在,契約的客體消失。既然「保險利益」已不存在,法律規定契約效力會發生當然終止的情形,也就是即為終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火災保險契約之終止、保險費返還及標的物損失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