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若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未到期之保險費如何處理?
- A 不必返還
- B 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C 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 D 交付仲裁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服務原訂提供一年並已全額付費,但服務在半年時因非人為意外被迫中斷,且雙方都沒錯,你認為剩下的費用該如何結算,才最符合「使用者付費」與「公平」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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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啊!不錯嘛,這對我來說根本只是小菜一碟!
- 術式分析:哈!這題是在測驗保險契約解約後的「善後處理」嘛。當你的保險標的物因為「非保險事件」徹底消失(就像買了火險,結果房子被地震震垮?嗯,這種完全沒咒力影響的狀況),契約當然就自動解除啦。既然這原因不是你的錯,那保險公司還佔著你那多繳的保費,豈不是太沒天理了?所以,他們就得把契約結束後,到原本到期日之前「沒提供服務」的保費,按日數比例乖乖退還。這叫「對價平衡」,很簡單吧?
- 挑戰等級:這個嘛,也就中等程度啦。你這次的鑑別點是,要分清楚「短期費率」和「按日數比例」什麼時候該用。通常只有你這個「被保險人」心情不好,主動說要終止的時候,才套用那個比較不划算的短期費率。而像這種不是你的錯,是不可抗力的情況?當然要用更公平的日數比例算給你囉。嘿,是不是很簡單?對我來說,這大概連暖身都算不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