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若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未到期之保險費如何處理?
- A 不必返還
- B 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 C 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 D 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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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與保費返還原則
根據 《保險法》第 81 條 規定,當保險標的物(insured property)並非因為保險契約所涵蓋的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例如:投保火險的房屋卻因地震倒塌),由於保險標的已不存在,保險契約會依法自動終止。關於後續保費的處理,則須援引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但書 之規定:若契約終止的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保險人應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將未到期的保險費**按日數比例(pro-rata)**返還給被保險人,而非採取對保險人較有利的短期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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