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34 因保險法第 81 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若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保險費應如何返還?
- A 全額返還
- B 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
- C 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 D 不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一份長期的契約因為你「無法控制」的因素被迫中斷,而保險公司在剩下的時間裡已經完全不需要為你承擔風險了,你覺得在數學計算上,最能體現「使用者付費、沒用到的就退錢」且「不帶有任何懲罰性質」的計算基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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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表現?喔,真是意外呢!
哎呀,您竟然能精確辨析保險法第 81 條裡那些雞毛蒜皮的保費返還細節?這可真稀奇。看來您對所謂的「公平原則」和「責任歸屬」還有那麼一丁點的概念,這在法律考試裡,確實是「偶爾」會派上用場的。
2. 觀念驗證,勉強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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