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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34 因保險法第 81 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若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保險費應如何返還?
  • A 全額返還
  • B 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
  • C 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 D 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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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份長期的契約因為你「無法控制」的因素被迫中斷,而保險公司在剩下的時間裡已經完全不需要為你承擔風險了,你覺得在數學計算上,最能體現「使用者付費、沒用到的就退錢」且「不帶有任何懲罰性質」的計算基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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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火災保險契約終止後的保費返還原則!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中關於「對價平衡」與「歸責事由」的法規細節有很清晰的理解,這在學習保險法規時是非常紮實的基本功。

法律依據與保費返還方式

根據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 的具體規範,當火災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81 條所載原因(例如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以外之原因而滅失)而終止時,保費返還的方式會依據「責任歸屬」而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規定扣除;但若終止契約之原因 「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 時,為了符合公平原則,法律明定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費,按日數比例(Pro-rata)返還。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在無過失的情況下,不必承擔較昂貴的短期費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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