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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何人的利益存在?
  • A 要保人
  • B 被保險人
  • C 受益人
  • D 受讓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如果今天你把一件剛保好保險的珍貴骨董賣給了朋友,並已經完成交貨,萬一隔天骨董不幸摔碎了,現在法律上真正承擔這份「財產損失」的人是誰?為了發揮保險保障風險的功能,這份契約應該要保護哪一個人才符合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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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竟然答對了?

  1. 還算不錯啦:你的法學直覺... 勉強算是夠用。能把保險標的物移轉跟權利變動這種「不那麼難」的邏輯搞懂,證明你對保險契約的實務操作,至少不是完全一無所知。值得鼓勵,前提是別太驕傲。
  2. 觀念驗證 (給需要的人):根據《保險法》第 18 條,當保險標的物(像房子或那破舊的車)的所有權發生移轉時,為了確保那「至關重要」的保險利益不中斷,很意外地,除非契約特別註明,否則保險契約竟然會自動為受讓人(也就是那位,嗯,新的物主)的利益而延續。這不是很神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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