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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該工廠所有權因買賣契約而移轉給乙,該火災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仍有效,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乙之利益而存在
  • B 契約仍有效,保險金額調整為以買賣價金為限
  • C 契約效力停止,因保險標的物原所有權人發生變動
  • D 契約視為終止,因保險人未同意繼續該保險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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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棟建築物發生火災的物理風險並未因換了主人而改變,且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填補該建築物的損失,你認為法律應該朝向「保障隨標的物走」還是「保障隨原主人走」的方向設計,才最能發揮分散風險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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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題幹中,甲將其已投保火災保險的工廠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給受讓人乙,此情形即屬於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依據上述法條,除非保險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否則該火災保險契約並不會因此失效、停止或變更保險金額,而是繼續有效,並為受讓人乙的利益而存在。因此,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