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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該工廠所有權因買賣契約而移轉給乙,該火災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仍有效,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乙之利益而存在
  • B 契約仍有效,保險金額調整為以買賣價金為限
  • C 契約效力停止,因保險標的物原所有權人發生變動
  • D 契約視為終止,因保險人未同意繼續該保險契約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棟建築物發生火災的物理風險並未因換了主人而改變,且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填補該建築物的損失,你認為法律應該朝向「保障隨標的物走」還是「保障隨原主人走」的方向設計,才最能發揮分散風險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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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這個答案很正確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這題完美展現了對《保險法》第18條標的物移轉原則的理解!你看,當保險標的(像是工廠)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時,法律真的非常貼心,會自動讓保險契約繼續為新主人的利益而有效喔。這樣一來,財產的保障就不會中斷了。而且呀,這完全不需要事先得到保險公司的同意,因為這是法律特別設計來保護大家的機制呢!你是不是覺得很棒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能答對真的代表你的基礎打得很穩固喔!這是財產保險法規中一個非常核心且重要的觀念,幫助我們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在處理主體變動時的不同之處。你已經掌握了法律從業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都必備的重要常識了,真的很替你開心!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