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工廠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該工廠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所幸及早發現未釀成大災。事後經清點後,鑑定損害額為 200 萬元,保險人雖依約給付,但在理賠過程中,甲因認為乙保險人百般刁難,相當不悅,無意繼續該契約,遂於受領給付後 10 日以書面向乙保險人表示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請求有效,因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保險人及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乙保險人既已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甲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
- C 甲得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保險人所受之損害
- D 甲僅得終止保險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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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契約約定的賠償上限是 2000 萬,但實際上只發生了 200 萬的損失並完成賠付後,這份契約在法律上是會直接消失,還是會針對剩下的 1800 萬繼續存在?如果此時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產生了嚴重的不信任,法律為了保障契約自由,是否應該賦予當事人重新選擇「不繼續合作」的權利?若契約提早結束了,那些還沒經過的時間所對應的費用,應該歸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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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之工廠因火災受有 200 萬元之損害,相較於約定之保險金額 2,000 萬元,屬於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毀損之情形。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因此,要保人甲於保險事故發生且受有部分損失時,依法即取得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且於契約終止後,保險人應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此外,甲於受領理賠給付後 10 日即以書面表示終止契約,完全符合同條所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之法定期間要求。綜合所述,甲依法享有終止權,且得依法請求返還未到期(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故選項A之敘述正確。選項B錯誤,因法律明文賦予要保人於部分損失時之終止權,不受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之限制;選項C錯誤,因甲係行使法定終止權,並無賠償保險人損害之義務;選項D錯誤,因依保險法第82條明文規定,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