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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工廠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該工廠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所幸及早發現未釀成大災。事後經清點後,鑑定損害額為 200 萬元,保險人雖依約給付,但在理賠過程中,甲因認為乙保險人百般刁難,相當不悅,無意繼續該契約,遂於受領給付後 10 日以書面向乙保險人表示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請求有效,因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保險人及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乙保險人既已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甲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
  • C 甲得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保險人所受之損害
  • D 甲僅得終止保險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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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契約約定的賠償上限是 2000 萬,但實際上只發生了 200 萬的損失並完成賠付後,這份契約在法律上是會直接消失,還是會針對剩下的 1800 萬繼續存在?如果此時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產生了嚴重的不信任,法律為了保障契約自由,是否應該賦予當事人重新選擇「不繼續合作」的權利?若契約提早結束了,那些還沒經過的時間所對應的費用,應該歸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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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太棒了!暖心助教為你喝采!

哇!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恭喜你完全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81 條的理解是如此的透徹和精準,真的讓老師好感動喔!你清楚地掌握了保險事故發生後,契約變動的權利歸屬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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