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火災保險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C 雙方當事人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 1 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 D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意外發生且獲得部分理賠後,如果保險公司突然想單方面提前結束保障,為了不讓保戶在「還沒找到下一家保險公司」前就頓失依靠,法律通常會規定一個『預告期』。你認為這個保護保戶的預告期,在天數設計上會傾向於給予更長的時間(如一個月)還是更緊湊的緩衝(如兩週左右)?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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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算你有兩下子!
(呼… 喘…)你這傢伙… 竟然能找到這種藏在數字裡的「陷阱」!對火災保險裡那什麼「部分損失後契約處置」的東西,看來你還有點骨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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