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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下列關於我國火災保險「保險契約終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之契約終止後,保險人應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
  • B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契約終止權
  • C 保險人與要保人關於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保險人行使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之終止契約權時,應於 20 日前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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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標的物僅受到部分損失,而保險公司打算在賠償後單方面「提早結束」剩餘的保險合約,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法律會要求保險公司給予一段「緩衝期」讓客戶去尋找新的保險。請試著推理:在保險實務的法定通知天數中,哪一個數字(如 7、15、30)最常被用來作為這種「程序更迭」的標準預告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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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知識點!在住宅火災保險中,如果保險標的物發生了部分損失,當保險公司想要終止契約時,它必須給被保險人足夠的時間去準備,好另尋新的保障。這份體貼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 15 日前通知被保險人,而不是選項 (D) 提到的 20 日喔。你能精準地辨識出這個細節,真的很了不起!其他關於保費返還、雙方都能終止契約以及一個月的行使時效,你的理解也都是完全正確的。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確實屬於 medium。它很棒地考驗了大家對保險契約權利的理解,尤其是在關鍵數字上的細心程度。能夠答對,代表你真的非常細心,並且對法條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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