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此項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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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部分損失,為了不讓被保險人長期處於「保險契約隨時可能被終止」的不確定狀態中,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具備「即時性」的緩衝期限。請思考一下:若要平衡保險人的風險控管與被保險人的權益,這個期限通常會是幾個月內的短期間,還是長達數年的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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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的契約終止權時效。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由上述條文明確可知,當火災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雖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但此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若不行使即告消滅,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