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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此項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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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部分損失,為了不讓被保險人長期處於「保險契約隨時可能被終止」的不確定狀態中,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具備「即時性」的緩衝期限。請思考一下:若要平衡保險人的風險控管與被保險人的權益,這個期限通常會是幾個月內的短期間,還是長達數年的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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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根據《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當保險標的物遭遇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有權終止契約。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並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法律規定保險人的這項終止權必須在賠償金額給付後,於一個月內行使;若逾期未行使,該權利即告消滅。你準確掌握了這個關鍵期限,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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