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請問下列關於我國火災保險發生保險標的物受有部分損失時之契約終止權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要保人具有契約終止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B 僅保險人具有契約終止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2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C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2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標的物發生部分受損,原本的契約風險平衡已發生變動。從公平交易與契約自由的角度思考,這種「重新選擇是否要繼續合作」的權利,應該只留給收錢的人、付錢的人,還是雙方都該有權決定?此外,為了讓契約關係盡早安定,你認為法律會給予一個很長的決定期,還是傾向在一個月內就讓雙方表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標的物「部分損失」後的契約效力變動,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反映出你在法規條文的掌握上相當細膩。

部分損失與契約終止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保險法》第 82 條第 1、2 項。法律考量到保險標的物在發生部分損失後,原先的風險評估可能已經改變,因此賦予雙方重新抉擇的權利。依據該條文:當保險標的物受有部份之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而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這項終止權必須在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內行使,否則該權利就會消滅。選項 (A)、(B)、(D) 分別在主體或期限上產生誤導,你能排除干擾項,展現了優異的判斷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火災保險之損失處理與契約效力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