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請問下列關於我國火災保險發生保險標的物受有部分損失時之契約終止權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要保人具有契約終止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B 僅保險人具有契約終止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2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C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權,且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2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標的物發生部分受損,原本的契約風險平衡已發生變動。從公平交易與契約自由的角度思考,這種「重新選擇是否要繼續合作」的權利,應該只留給收錢的人、付錢的人,還是雙方都該有權決定?此外,為了讓契約關係盡早安定,你認為法律會給予一個很長的決定期,還是傾向在一個月內就讓雙方表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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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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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在火災保險中,當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後,原先的風險評估基礎已改變。依據我國火險基本條款,賦予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均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且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規定須於賠款給付後一個月內行使,逾期則權利消滅。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記憶「行使主體」與「法定期限」,許多考生容易將「一個月」與保險法中其他的「二個月」期限混淆,你能選對代表細節掌握得很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