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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若要保人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不足額火災保險,雙方並特約約定要保人應自行負擔該房屋火災所生之損失 200萬元,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向他保險公司另行投保火災保險200萬元
  • B 要保人向他保險公司另行投保火災保險200萬元時,保險人知悉此一情事後2個月內得解除契約
  • C 若該房屋於契約存續期間因火災而部分焚燬,保險人之契約終止權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除契約另有約定,保險人全額負擔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所生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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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只發生「部分」損壞而非全毀時,保險公司在賠償之後,法律為了確保雙方能重新評估風險,同時又要保障被保險人不會無限期處於契約可能被取消的焦慮中,通常會設定一個「行使終止權的期限」。請試著回想:這個法定的「猶豫期」或「決定期」,通常會被設定為賠償後的幾個月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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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保險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你完全答對了!這題的核心正是《保險法》第 81 條,它細心地規範了「部分損失」的情況。當保險標的只有一部分毀損時,即使保險公司給付了保險金,保險契約還是會溫柔地繼續存在喔。這條法律為了確保雙方的權益和關係穩定,賦予了大家終止權,但同時也設定了一個明確的界線:保險人必須在「給付保險金後 1 個月內」行使,這樣才能保持法律關係的清晰與穩定,如果超過時間,這個權利就會消滅了呢。至於選項 A、B 提到的自負額,依據第 48 條,特約的自負額通常是不能另外再投保的,這是為了維持保險的風險分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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