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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若要保人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不足額火災保險,雙方並特約約定要保人應自行負擔該房屋火災所生之損失 200萬元,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向他保險公司另行投保火災保險200萬元
  • B 要保人向他保險公司另行投保火災保險200萬元時,保險人知悉此一情事後2個月內得解除契約
  • C 若該房屋於契約存續期間因火災而部分焚燬,保險人之契約終止權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除契約另有約定,保險人全額負擔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所生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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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只發生「部分」損壞而非全毀時,保險公司在賠償之後,法律為了確保雙方能重新評估風險,同時又要保障被保險人不會無限期處於契約可能被取消的焦慮中,通常會設定一個「行使終止權的期限」。請試著回想:這個法定的「猶豫期」或「決定期」,通常會被設定為賠償後的幾個月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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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當要保人投保火災保險之房屋於契約存續期間因火災而部分焚燬時,即屬於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的情況,此時保險人與要保人依法均取得終止契約的權利。而針對保險人的契約終止權,若保險人於給付賠償之保險金後,經過一個月仍不行使,該終止權即歸於消滅。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前述保險法第82條之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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