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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工廠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該工廠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所幸及早發現未釀成大災。事後經清點後,鑑定損害額為 200 萬元,保險人雖依約給付,但在理賠過程中,甲因認為乙保險人百般刁難,相當不悅,無意繼續該契約,遂於受領給付後 10 日以書面向乙保險人表示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請求有效,因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保險人及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乙保險人既已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甲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
  • C 甲得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保險人所受之損害
  • D 甲僅得終止保險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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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發生後,雖然工廠還在,但你發現保險公司在理賠時讓你感到極度不信任,而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益,在『標的物僅部分損毀』的情況下,會如何規範雙方對這份剩餘契約的『去留決定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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