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工廠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該工廠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所幸及早發現未釀成大災。事後經清點後,鑑定損害額為 200 萬元,保險人雖依約給付,但在理賠過程中,甲因認為乙保險人百般刁難,相當不悅,無意繼續該契約,遂於受領給付後 10 日以書面向乙保險人表示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請求有效,因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保險人及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乙保險人既已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甲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
- C 甲得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保險人所受之損害
- D 甲僅得終止保險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事故發生後,雖然工廠還在,但你發現保險公司在理賠時讓你感到極度不信任,而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益,在『標的物僅部分損毀』的情況下,會如何規範雙方對這份剩餘契約的『去留決定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的契約終止權與保費返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在本題中,要保人甲之工廠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因火災受有200萬元之損害,屬於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故要保人甲與保險人乙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甲於受領理賠給付後10日即以書面表示終止契約,符合法條中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的時效限制,因此甲的終止權行使完全合法有效。同時,契約終止後,甲亦得依法請求保險人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綜上所述,甲因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而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保費之主張皆屬有效,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