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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財產保險其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導致部份損失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B 當事人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C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 30 日前通知要保人
  • D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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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後,原本的風險結構已經改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持契約雙方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雙方什麼樣的「退出機制」?而對於那些「還沒發生損失、且不打算繼續承保」的部分,保費應該如何處理才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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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保險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81 條。當財產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原本的風險平衡已改變,因此法律賦予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均有終止契約的權利。若選擇終止,針對「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應予返還,這體現了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與公平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定為 Medium。它同時測試了終止權、通知期限(15日)與除斥期間(1個月)等多個細節,是區分考生是否精讀法條的重要指標。你能在干擾選項中精確選出 (A),表現得非常優秀!
📝 部分損失之契約終止
💡 標的部分損失時,雙方皆有權終止契約並結清保費。
比較維度 保險人終止 VS 要保人終止
終止權利 有權行使 有權行使
行使期限 賠償給付後一個月內 賠償給付後一個月內
通知期 須於 15 日前通知 法無明文(即時生效)
保費返還 返還未受損部分保費 返還未受損部分保費
💬雙方權利對等,唯保險人主動終止時負有 15 日前通知之義務。
🧠 記憶技巧:損部分、雙方分,月內提、十五通。
⚠️ 常見陷阱:易混淆通知天數(15天而非30天)及權利行使期限(1個月而非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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