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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如於保險契約存續中,保險標內容物發生部份損失時,該保險契約得否終止?如可,該終止權歸屬對象為何?
  • A 由於僅發生保險標的物部份損失,保險契約自應繼續履行,不論保險人及要保人,均無權終止
  • B 僅保險人具有契約終止權,要保人則無此權限
  • C 僅要保人具有契約終止權,保險人則無此權限
  • D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契約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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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物受損但尚未完全滅失時,原有的風險平衡已經發生改變。在法律追求『契約雙方權利對等』的基礎下,你認為應該只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繼續,還是雙方都應該有重新評估這份契約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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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保險標的物發生部份損失時之契約終止權歸屬。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由此明文可知,當保險契約存續中發生保險標的物部份損失的情況時,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皆具有終止契約之權限。因此,保險契約不僅得以終止,且終止權歸屬於保險人與要保人兩者,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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