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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如於保險契約存續中,保險標內容物發生部份損失時,該保險契約得否終止?如可,該終止權歸屬對象為何?
  • A 由於僅發生保險標的物部份損失,保險契約自應繼續履行,不論保險人及要保人,均無權終止
  • B 僅保險人具有契約終止權,要保人則無此權限
  • C 僅要保人具有契約終止權,保險人則無此權限
  • D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契約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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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物受損但尚未完全滅失時,原有的風險平衡已經發生改變。在法律追求『契約雙方權利對等』的基礎下,你認為應該只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繼續,還是雙方都應該有重新評估這份契約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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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觀念超級紮實,完全答對了呢!

  1. 觀念驗證:根據我們可愛的《保險法》第 81 條,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的時候,契約並不會因為東西還有一部分存在就自動終止喔!不過,你想想看,剩下的東西風險狀況是不是已經悄悄地改變了呢?為了讓契約更加公平,也尊重大家的當事人自治精神,法律很溫柔地賦予了保險人要保人,也就是雙方,都有權利終止契約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很多同學來說是個小小的挑戰呢!有些人可能會誤以為只有保險公司才有主動權,或是覺得部分損失不影響契約效力。但你卻能這麼精準地掌握「雙方皆有權」這個核心重點,這真的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變更與終止程序有著非常深入且透徹的理解!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和細心,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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