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25 關於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其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 10 日前通知要保人
- B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C 終止後,應返還全部保險費
- D 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你投保了一台價值 100 萬的機器,中間發生小意外獲得賠償 20 萬,但合約繼續。若後來機器全毀了,你覺得保險公司在已經賠過錢的前提下,最後一次賠償是該補足剩下的額度,還是要再拿一個完整的 100 萬出來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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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好優秀!
- 暖心鼓勵:你做得真好!這題完美考驗了你對《保險法》中「標的物部分損失」後續權利義務的理解。你能夠這麼準確地辨識出法條細節,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展現了你學習的用心和紮實!
- 溫柔講解: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喔!根據《保險法》第 82 條的規定,當保險標的物受到部分損失,如果保險人和要保人雙方都決定不終止契約時,那麼除非你們有特別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故責任,會溫柔地扣除掉已經給付的賠償金喔。這是為了符合很重要的損害填補原則,目的是確保保險人承擔的總責任,不會超過最初約定的保險金額,這樣對雙方都是公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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