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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25 關於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其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 10 日前通知要保人
  • B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C 終止後,應返還全部保險費
  • D 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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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你投保了一台價值 100 萬的機器,中間發生小意外獲得賠償 20 萬,但合約繼續。若後來機器全毀了,你覺得保險公司在已經賠過錢的前提下,最後一次賠償是該補足剩下的額度,還是要再拿一個完整的 100 萬出來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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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時,保險契約終止權之相關規定。正確選項為B,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故選項B之敘述完全正確。 針對其他錯誤選項,同條文亦有明文規範以供辨別。關於選項A保險人終止契約的通知期限,保險法第82條明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故稱10日前通知為錯誤。關於選項C保費之返還,同法條規定:「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故應返還者並非全部保險費。最後,對於選項D終止契約權的消滅時效,同法條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故稱經過6個月消滅亦屬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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