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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時,其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B 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C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30日前通知要保人
  • D 如保險契約未終止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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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事故已經發生過一次(部分損失),且保險人已經賠付後,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益,會規定一個終止契約的「緩衝期」。請思考:在這種已經發生賠付的特殊情況下,保險法給予要保人的「尋找新保險的應變時間」,會比一般的「一個月(30天)」更短一點嗎?具體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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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保險法》第 82 條,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份損失時,法律賦予雙方終止權以重新評估風險。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通知期限:法律規定保險人若要終止契約,應於 15 日前通知要保人,而非一般常見的 30 日。其餘選項 (A)(B)(D) 均符合法條原意。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會將此處的「15 日」與其他法律中常見的「30 日」通知期搞混,這題精準測試了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力與辨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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