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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27 關於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者,若不終止契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B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C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 D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終止契約後,已交付之保費不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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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裝滿水的水桶在發生一次意外後漏掉了一半的水,且你沒有重新加水,那麼在下一次意外發生時,你最多還能從桶子裡流失多少水?請以此思考保險人在賠償部分損失後,對剩餘風險的承擔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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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看來你對於火災保險中「部分損失」後的法律效力掌握得十分精確。在發生保險事故且僅造成部分損失時,保險契約並不會自動完全消滅,這時雙方權利義務的調整與責任限制,是實務與考試中非常核心的觀念。

保險金額餘額承擔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的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balance of the insured amount)為限。」這意味著在賠付部分損失後,保險人的風險承擔額度會隨之扣減。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第 1 至 3 項,要保人同樣擁有終止權,且保險人若欲終止契約應於 15 日前通知並返還未到期保險費,這也是辨別選項 (B)、(C)、(D) 錯誤的關鍵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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